为及时解决房屋渗漏、下水管道堵塞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房屋维修的各方责任,针对应急维修等情况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

  《意见》明确了各方维修责任,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外,区分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明确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人、原产权单位的维修责任。同时,明确了专业经营单位和使用人的维修责任。

  《意见》提出,落实房屋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对业主、使用人合理使用住宅,所有权人、管理人检查维护工作提出了细化要求,建立了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重点对屋面防水、雨落管和楼内排水主管道维修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在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了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街道(乡镇)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明确城镇住宅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维修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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