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法院受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图行贵州网(通讯员 柳家才 向冬雪) 近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3月施行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郭某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添加剂次硫酸氢钠甲醛浸泡鱿鱼进行销售,被判刑外还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郭某经营一家店铺,店铺最初主要经营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由于生意不好,2017年底开始销售鱿鱼,2017年12月和2018年3月先后两次从广西购进两批鱿鱼,每次一箱,每箱数量为50公斤。为给鱿鱼保鲜,郭某购买化工用品次硫酸氢钠对鱿鱼进行浸泡,以每公斤人民币26元的价格售卖,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600元。2018年3月16日,销售的鱿鱼被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查获的鱿鱼含有次硫酸氢钠成分。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次硫酸氢钠甲醛系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用以对鱿鱼进行浸泡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郭某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支付销售得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该院合并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郭某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二万六千元。


(图为庭审现场)


编辑: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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