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2023年9月21日,王先生用网上开设的服装店账号,在杨女士的手机网店购买了10部“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订单中标示的单价为每部999元,且标示“预售,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王先生下单成功,并支付货款总额9990元。9月22日,杨女士向王先生发送信息称,拍下的订单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10月30日,王先生要求杨女士发货,杨女士则回复:之前拍的为预售订单,现在价格是1.29万元,如果不支付尾款,可以选择仅退款。12月11日,杨女士再次发消息称是店长改错价,属于重大失误,希望王先生退款,可以补偿100元红包。王先生没有操作退款,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女士交付手机。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在其经营的手机店铺发布涉案手机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颜色等,王先生下单购买成功,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生效。杨女士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女士向王先生的服装店交付10部涉案手机。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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