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父母偏心哥哥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当事人:农村赡养老人都是儿子的事】张某和陈某夫妇都已经80多岁,近年来因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已丧失劳动能力,急需子女照顾。其育有一子一女,但因家庭纠纷,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耄耋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经调解,约定两子女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50元,并平摊发生的医疗费。调解完毕后,其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其女张某凤未履行义务。泰州姜堰法院在执行中,承办人与张某凤进行了联系,要求其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但张某凤大倒苦水,指责父母在过往家庭生活中有偏心之处,并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应由其哥哥赡养父母,坚决抗拒履行赡养义务。为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执行人员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张某凤抗拒执行,多次瘫倒在地,大声吼叫,撒泼打滚。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相关执行工作,执行法官现场宣读搜查令,搜出保险盒一个。经过长时间沟通和做思想工作,张某凤自愿打开保险盒,并从中取出现金近8000元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将刚产生的5月份赡养费履行完毕。法官表示,赡养、照顾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责无旁贷的责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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