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表兄妹结婚41年感情破裂闹离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根据紫阳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陕西安康,张大爷和李大妈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成家。两人在长期相处中感情破裂,李大妈于2022年10月起诉离婚。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和李大妈系表兄妹关系,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最终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婚姻无效。

  紫阳县洞河镇张大爷和李大妈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成家。在长期相处过程中,由于双方在抚养子女、照顾孙子孙女、装修房子等各种家庭琐事中,长期发生矛盾,张大爷经常对李大妈口出恶言,使李大妈无法忍受。

  李大妈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复原可能,便于2022年10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宣告其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的父亲与张大爷的母亲系同胞兄妹,故李大妈、张大爷为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李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2022年10月,紫阳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大妈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本案李大妈、张大爷的婚姻就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尽管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是无效的。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被宣告无效,指的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自初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按同居来处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当事人也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年龄。”     对于李大妈和张大爷这对表兄妹结婚41年闹离婚被判婚姻无效这一事件,网友也纷纷发表看法。有网友称“今年法硕考研题有了”,也有网友表示“这下婚都不用离了,各回各家省事了”,也有网友讲述了自己身边近亲结婚的例子,称自己的爷爷奶奶就是近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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