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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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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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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函,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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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于2018年8月20日前反馈至省卫生计生委。联系电话:0851-86827548;邮箱:477936358@qq.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教育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教育局,省疾控中心:
为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是人员密集场所,相互交往接触频繁,一旦发生流感、腮腺炎、手足口病等病例,若防控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很容易引起疫情传播蔓延,将会给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部门单位间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各项工作。
二、提高警惕,关口前移,切实加强疫情监测
及早发现和处置散发病例,将疫情防控在萌芽阶段是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的关键一环。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进一步制定完善规范的晨检、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登记、病例追踪、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等监测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晨检、午检、缺勤缺课师生、疑似病例的登记、追踪随访等疫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患病师生动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责任,规范及时,切实做好疫情沟通报告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要求,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要第一时间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报告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发出预警提示和初步处置意见。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疫情及处置工作情况相互通报制度,提高防控工作效果。
四、明确标准,落实措施,规范实施休停课工作
休停课是阻断传染病在校(园)内继续传播的一种必要措施。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散发病例时,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及时安排就医,遵医嘱接受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要按照停课标准(见附件)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班级或全校停课,并报属地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暴发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停课时间及条件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休、停课期间对师生进行健康随访,适时掌握师生治疗及健康信息。休停课期满后,报经属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评估决定复课时间。
五、加强宣传,强化培训,有效提高防病能力
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师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主题班会、健康小屋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传播传染病防控科普知识,提高师生传染病防范意识和能力。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传染病流行特点,充分利用“4.25”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12.1”艾滋病日、“3.24”结核病日等时节,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进行校园等活动,切实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健康宣教指导。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大力开展校医、保健老师、班主任、保育保洁员等相关人员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教职员工自我防范和健康传播的意识和能力。( 林萌)
附件:

1.部分常见传染病散发病例休学条件 2.部分常见传染病疫情停课条件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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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公众头条 发表于 2018-8-16 2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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